办理机构
各县 ( 市 ) 、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各街道 ( 乡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 济政办发〔 2013 〕 31 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社〔 2013 〕 75 号 )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通知 ( 济人社发〔 2014 〕 117 号 )
申办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1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 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在本市登记注册 ) ,符合条件的给予 2.4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2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市生源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 不含创业者本人 ) ,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请材料
1.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 企业法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
(2)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4) 工资支付凭证 ( 加盖单位公章 );
(5) 企业财务报表原件 ;
(6)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 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 。
2.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
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原件 ;
(2) 登记失业人员内网失业登记打印件 ; 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 ;
(3) 劳动合同原件 ;
(4)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 单 )( 社保部门盖章 ) 等相关资料。
办事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 ( 乡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经县 ( 市 ) 区及济南市就业办审核批准后,由各县 ( 区 ) 就业办发放补贴。
办理期限
每年分 5 月和 10 月集中办理。